狀子人人會寫,各有巧妙不同。  我記得我這麼跟安柏形容過。

 她隨即點頭說,對阿。就跟企畫案一樣,隨都馬會寫,但就是有好有壞。

 

而我,自己其實很喜歡磨狀的過程,寫了一個好狀跟寫了一篇好文一樣的有成就感。 

 

而「練習寫個像樣子的訴狀」誠如我實質上指導律師所言:「你得在實習結束前學會這件事」

 

律師有所謂的「黃金養成期」,就是在你初出茅廬時,必須從蹲馬步做起,把頭低下來、腰彎下去,在紙堆鍵盤中學習寫法律文書。

 

因為你執業年限越長,大家會越覺得你「應該都會了」,這是坊間會說「執業經驗一兩年的律師」最好用的原因。因為他各種文書都可以上手,不用保姆看管修改操練。

 

我的訴狀稱不上一紙永流傳,但除了同事以外,被幾種人稱讚過:法官、老闆 後手律師及客戶。

而我最得意的是,面試時說要看我訴狀的主試者,看過以後,沒有不錄用我的。

 

 

就在這裡 野人獻曝 對於寫狀的學習,分享下面幾個原則…

 

 

1. 講清楚說明白:

 

老實說,我覺得我的訴狀寫得並不到文情並茂、臨表涕泣什麼的,而會偶被稱讚的原因在於:

楚。

 

記得剛開始著手寫部落格文章時,安柏曾經親手改過一次,她跟我說:

你自己經歷過這件事,你很瞭解,但是文章是寫給沒跟你一起經歷過的人,所以要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說的清楚,人家才會懂。

 

 

換成訴狀來說,就是你至少必須講得讓人看的懂,並且看得下去。

因為法官其實並沒有參與發生過程的呀。

 

很多人自己寫的訴狀,自己都不想看第二遍,更何況是法官或對造。

或者你寫完以後,自己都不太確定要表達的意思,那更不要說別人會看得懂你的意思。

 

很久以前有次在個很盛大的訴狀案件上,出動三、四位律師去開庭,一上計程車負責撰狀的A律師指著自己寫狀的某段問大家說:「這段  你們看得我寫什麼嗎?」

 

大家很認真的在晃動的計程車上詳細閱讀了三分鐘以後,幾隻烏鴉飛過我們頭頂,全場靜默無聲…。

 

「我這段意思是說怎樣怎樣,然後再那樣那樣。」A律師急忙跟大家補充到。

 

如果你寫的言詞段句無法充分表達你的意思,那這段其實寫得並不清楚。

如果連你自己都有猶疑的話,那我們的問號肯定會更大。

 

 

寫狀跟寫部落格一樣,至少要講得清楚讓人懂,至於要不要來個雕龍畫棟、修飾華麗詞藻,生動描寫入木三分那就再說了。

 

2.  論屬有據

 

其實訴狀不需要委任律師,人人都可以自己寫。

但之所以要委任律師,就是要幫當事人把心底的話化成法律上的依據,因此律師寫得東西不只是不會出現:「青天大人明鑑,我是冤枉的」這種電視劇對白,還要能夠引經據典、論屬有據,講白一點,你要把法條、有利判決引上去。

 

以前曾經改過一位實習律師的東西,她的首封存證信函被我大刀一揮重新寫,並且告訴她:「你這終止租約信函內容沒有任何一個法條,很像是老百姓寫的。」

 

講的更白一點,當事人會覺得我自己寫就好,不用花錢請律師。

而我們跟平凡人的差別在於,我們懂得引據條文。

 

而如何將繁雜的資料、文件及事實,篩選出構成要件事實,再循著構成要件事實去找出法律依據,就是我們必須要學習的。

 

所以,我其實無法忍受自己訴狀上沒有任何的判決、法條或者學說,會有一種自己在自說自話沒有靠山的空虛感覺。

 

 

3.  單方陳述

 

存證信函、訴狀其實都是一種單方陳述、各說各話的東西。

很像男女朋友吵架要找人來評評理,所以跟他人告狀的時候,一定會避重就輕、有些事情又含糊不清…

 

我很喜歡看雙方往來的存證信函筆戰,有時候你會覺得說,這兩個人講的是同一件事情嗎?很有趣。

但想想,如果你處理過兩個人在吵架,就覺得這也沒什麼,吵架就是各執一詞,各自表述的阿。

 

然而,你知道的,這種事情沒有確定是誰的十分過錯,通常各有一半,而訴狀就是把屬於別人的那一半過錯擴大,忽略掉屬於自己的這部分,然後講一個故事給法官聽。

 

對~沒錯,你必須學習哪些事實或責任是不能寫的,是要略過的,或者是要轉個彎才能講的。

 

重點是,你要講成一個故事,當然最好能夠引人入勝。

 

 

4.   言簡意賅

 

法律事實其實複雜難解,四捨五入以後恐怕還是落落長,加上「法律邏輯」很討厭,原則會有例外,例外還會有例外,不是盤根錯節可以解釋的清。

 

所以,我們要懂得化繁為簡,用最快速的方法表達最清楚的意思其實是一門學問,這是我喜愛『圖說法律』的原因。

 

並且我深信一位律訓同學所言,他說,訴狀以15頁為上限,最多不能超過20頁,因為一份超過20頁的訴狀,法官一定沒有耐心讀完它(自己都讀到快睡著了還別人咧),並且不論你寫的多好,如果變成裹腳布別人看不下去都是枉然。

 

我們現代的新律師網路太發達所以書讀很少,用字遣詞自然不如老律師熟讀古文詩書地可以輕鬆地一言以蔽之的帶出爭點擊中要害,(我曾經被一位大師級人物修過狀子,就真的是寫的言簡意賅又入木三分那)

即便如此,我一直覺得多看報紙社論是有幫助的,社論的綱舉目張、邏輯清楚真的有助於思考及寫作。不然其實像小怡律師說的,多看一些判決也是很有幫助的。

 

 

一直到現在,我都覺得自己還在學習寫訴狀,並且還是常常從寫狀的過程中,重新獲得一些什麼,然後沾沾自喜、歡喜三分…

 

所以,我其實很珍惜不忙碌可以慢慢磨狀左思右量的日子,因此以前就說過,我實在不適合去案子很多,開庭前才寫狀子的事務所,急就成章讓我很恐慌與不安。

 

當然,不否認地只有稍具規模或者有點複雜的案件,訴狀才有磨練玩耍的趣味點與空間。

 

最近寫了一個學說、外國立法例、立法草案堆砌成的訴狀,其實就是一個新考驗。

 

但是我很願意從考驗中去學習新東西,如何把我所讀的東西放在狀子上,還有我要如何讓法官瞭解到我當事人的心聲等等。

 

讓法官不會一拿到我的訴狀就丟去垃圾桶,耳邊還響起了謝在全大法官的聲音,他說:「拜託~各位教授多多撰文,各位律師多多引述,或許可以加速法院裁判的進步…。」

 

拿著這些那些,我開始著手寫狀,非常感謝老闆願意讓我寫這個狀子,並且給予了我寶貴意見,讓我覺得論理可以更完整。

 

我很相信文如其人,所以從一個人的部落格或者訴狀你其實大概可以猜出他是怎樣的人,雖然我不知道長年耕耘於部落格的我,對於訴狀要「講的清楚」這件事情上,有否增加了一些磨練與成長,但是我對於「訴狀」跟「部落格」就這點的想法其實是一樣的。

 

既然要講故事給人家聽,至少要講的讓人看得懂,並且願意隨你走下去。

 

說穿了,法律人好像也只是個說書的而已阿。沒什麼了不起的阿。哈哈。

 

 

 

《後記》

 

不否認地覺得論文的撰寫跟訴狀很不一樣,論文要從盤古開天講起,論理更為縝密。

所以我還在學習中。哈。

 

而受過嚴格研究所報告訓練的人,對於訴狀的邏輯上自然有優勢。這是我所不及的。

 

最近收拾起心情,又開工論文了。希望趕緊通過這項考驗,拖太久了,自己都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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