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最近流言甚囂塵土的草莓太太,有一些話想說。

 

我不是她的鐵粉,也沒有加入反太太俱樂部,只是覺得大家似乎都認真過了火。

 

 

網路文學流傳已久,早期的明日報、批悉轟新聞台,後來的無名跟痞客幫,網路文學之所以流行是因為人人有話要說,有心情要抒發,更重要的是人人喜歡鎂光燈照射的感覺,喜歡成為大家注目焦點,有那麼點虛榮感在裡頭,無可厚非。

 

 

我對於草莓太太一心想成名,所以耕耘網路多年擁有多重分身也不覺得有啥値得驚訝,這種事我想很多人都會做吧,開個周墨思專欄來練筆一點也不會怎樣。

 

 

 

網路文學是一種通俗語文,適合一般平民大眾,容易入口閱讀跟傳遞,更重要的是話題要夠普及,能合大多數人的胃口,並且定時出稿量產,否則很容易被波波網文所淹沒,最後被市場淘汰。OS:當然波波也可以解釋成胸前那個波

 

 

 

因此本來就不要期待說,有一天女王會得聯合報文學獎,或者大A的文章擁有芥川獎的水準,這些本來就是消耗性文章(殺時間的而已啊),不需要再三回味反覆品嘗,更無須珍藏跟永久流傳的。

 

因此在量產跟迎合大眾口味下,哪來那樣多話題可以寫阿,抄襲段落,偷取名筆素材,剪貼成一篇一篇膾炙人口的部落格,其實可以預見,尤其如果她是家庭主婦又要假扮成金融界商務人士的話,我想在取材上會格外辛苦。(這就是安柏講的:不當律師怎麼寫部落格阿 

 

 

網路世界本來就真真假假,因為部落格就是一言堂,我說了算了,我說自己是小美女律師我就是,因此對於這種不負責任的自我表述內容本來就不期待她十分真實,她很想紅,所以苦心經營一個完美形象,東抄西貼希望自己人氣立於不敗地位,我想她是很辛苦的。

 

 

 

我有買過她的書,「那簡直不能叫做愛」,一點也不覺得自己是受災戶,我買她時純粹當時想要有一本容易入口跟很廢的閒書,不需花腦力的,陪我在倫敦渡過我的兩週假期,離開倫敦時加上「洗錢」這本一起扔在英國做資源回收了,一點也不心疼。

 

 

 

老實說,裡面抄誰的我很不在乎,就是說看完也忘記他到底寫啥。但是當時是一本我想要的題材閒書就是了,這樣就夠了。

 

 

當然我認為抄襲很不應該,尤其已經用於營利賣書了,不是單純分享在網路上想獲得鎂光燈注目而已。只是我想大家震驚的原因一部分在於對於一個人氣格主想得太過於美好,而有幻滅的憤怒。

 

 

至於,大嬸級女郎把自己寫成腿長的看不到盡頭,我想這點更符合網路的特性,雕塑一個完美形象很重要,這更是火紅的要件,因為大家看不到她真面目,愛怎樣寫都行阿,誠如我自嘲的,不美都可以叫小美女律師了,大嬸變身成絶艷美女也還好而已吧

 

 

她嫁給了一個法國人生了三個孩子是屬實,至於她是否艷美絶倫吸引眾多男子敗倒裙下,或者明明唸語言學校講成名校出身,想想以前許多偶像玉女明星,不也是常常被人發現出道前其實是中輟生小太妹或者其實私生活混亂,網路世界跟經營演藝圈事業很像,這只是她希望投射給大家的印象,如此而已。

 

 

至於她與某位好友之間的寫實情節被她所曲解,形成各說各話局面,我其實沒有認真了解真相,因為真相並不重要。如果你有處理過男女朋友吵架或者介入排解家庭糾紛你就會知道,因為每個人感受事物不同,切入角度不同、陳述方式有異,加上對自己隱惡揚善跟去蕪存菁,你會發現兩人講的明明是同一件事情,卻完全南轅北轍。

 

 

 

可能我們律師常常打訴訟,這種各說各說、真相不明的事情司空見慣,我覺得這很平常。又如,有幸成為我筆下的人物的朋友,大概都會狐疑自己有我寫的那樣好嗎?或者事情真的有如此完美完整嗎?因為寫寫部落格嘛,不美化版面,巧奪天工雕琢一下,哪能登上去阿,誠如我爸所言:「作文不是日記,三分真七分假。」部落格亦若是,堪為註腳。

 

 

 

而各執一辭雖然常見,但我想她失算的是她已是網路名人,不是跟朋友吵吵架在自己部落格抱怨大家呼呼秀秀就了事,對造當事人會跳出來說你曲解事實跟睜眼說瞎話,而本來她的寫作風格就是以毒辣為特色,跟我擅於美化不同,當然更容易引起當事人大力反彈。

 

 

 

 

我並非認同她毒辣風格,反之我其實很不喜歡,所以並沒有定期閱讀,許多小說情節般的特色人物描寫也只是真的當成科幻小說還是言情小說,看看笑笑就好。

 

 

但是名人本來隱私權就比較小,相對於可受公評事項較大,所以言行必須謹慎,意思是說,如果你只是素人抄抄別人題材或者把東家長、西家短寫在自己部落格上開心開心了事而已那還好,但如果你是知名格主,這些跟那些都會被檢驗的,所以無論如何真有抄襲事情的話,紙包不住火的,在做之前就要想到後果阿。

 

 

 

不過對於那些網路追追追的人,也覺得有點過了火。可能真正該跳腳的是那些被抄襲的權利人,如果湯圓都搓好了,買書的人很難伸張什麼(OS:不欲在此深究法律問題!。因為沒有付費不想研究安捏

 

 

我意思是說,如果發現她抄襲或者偽造形象,那我想不 她部落格,不 讓她成為過氣格主就是最好的回報了吧。試想,如果有一天,我發現蔡依林裡面的舞曲是翻自國外的,卻登上自己做詞作曲的名字,我想我也不會去要求退CD,就在心裡打下評語:原來這人不老實這樣就好。

 

 

因為成為名人有利可圖,所以很多人想成為人氣格主,但是名人是要付出代價的,尤其如果你希望以此為生,以此為業,又沒有三分顏色可以開起染房隨即揮灑文采的本領,那真的會很辛苦,應該趁早轉行。

 

 

想想或許以前的時代單純許多,我說批西轟新聞台,好像寫的好的直接去出書,大家也不太愛在網路上露臉,智慧型手機上網也不普遍及快速,大概因為有利可圖的利沒那樣多,所以紛爭比較少,大家頂多在留言板上踢館、罵來罵去就算了。

 

 

網路文學可比速食店,對於她東西的品質不要有過多期待與要求,圖的只是快速方便,在某一些個時候發揮她的功用就這樣,挑剔麥當勞不比王品台塑,那就真的挑剔不完了。

 

 

最後,這個網海還有許多値得打發時間的部落格,花時間在那裡印證圍剿…可能也是打發時間的一種方式,但是感覺會很不黑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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